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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公告】環保署公告指定空氣品質惡化預警期間之污染行為,請參考。

環保署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6款規定,訂定公告「指定空氣品質惡化預警期間之空氣污染行為」

規範期間 : 指定空氣品質惡化預警期間(每年10月1日至翌年3月31日),

規範污染物 : 懸浮微粒PM10或細懸浮微粒PM2.5

啟動條件 : 連續2日以上濃度達一級預警以上時

規範行為:將針對以下7項空氣污染行為強化管制,
(一)道路兩旁及公園使用吹葉機。
(二)瀝青混凝土拌合。
(三)道路刨鋪。
(四)建築(房屋)拆除。
(五)港區非密閉式裝卸水泥原料。
(六)營建工程露天噴漆(噴砂)。
(七)鍋爐清除及石化業有機液體儲槽清洗。

處分方式:查有違反規定者,依法將處以1200-10萬罰鍰,工商廠場者10萬-100萬。

來文說明:如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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總務處環安組范振基 分機82170

發佈單位: 環安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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