領有本校薪資之教職員工生,若在工作場所(校內)發生職業災害達成通報要件,請盡速通報本組。
一、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7條第2項規定 : 事業單位勞動場所發下列職業災害之一者,雇主(校方)應於8小時內通報勞動檢查機構:
(一)發生死亡災害。
(二)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3人以上。
(三)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1人以上且需住院治療。
(四)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災害。
倘未完成通報,將依同法第43條處3萬以上30萬以下罰鍰。
二、承上,本校領有薪資之教職員工或學生(領有薪資之工讀生),因工作在工作場所校內受傷,均屬職業災害。故發生重傷致住院(含事後檢查具因果關係後需住院治療)、死亡或同時三人罹災時,三項要件任一達成時,請立即通知本組,以利本組於上揭規定8小時內通報臺北市勞動檢查處,避免受罰。
職業安全法令宣導檔案(如下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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總務處環安組范振基 分機82170